辽住建发[2010]12号
各市建委、局,财政局,有关部门:
为了完善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,适应建设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,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,我们编制了《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修缮与维修工程计价定额》(以下简称本定额),现予以颁发,从2010年4月1日起 实行。
本定额适用于房屋建筑修缮工程、与房屋配套的附属工程维修及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工程。
本定额是维修管理部门编制维修计划的计价依据,是维修工程结算的依据,是调解工程计价纠纷、鉴定工程造价合理性的依据,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。
凡使用国有投资的修缮与维修工程项目;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工程项目及招投标项目,均应执行本定额。
1996年颁发的《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》停止使用。
本定额由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。
二○一○年三月十五日